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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医用室内空气消毒设备相关注册、登记证的通知
常食药监械[2009]110号
各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医用室内空气消毒设备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582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9月10起,医用室内空气消毒设备不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我局将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注册申请和相关企业的登记备案,并按规定依法注销相关产品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请相关企业于2009年12月25日之前上交产品注册证和仅涵盖医用室内空气消毒设备产品生产范围的《江苏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
如企业登记证书生产范围还包含其他医疗器械品种,请有关企业接到本通知后30日内到我局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联系电话:86800012、86801083。
附件:相关企业名单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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