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知识问答


一、8月下旬至12月底国家为什么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答:国务院决定自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国范围开展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是为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影响我国产品的信誉,损害国家形象,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危及企业生存。这是一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维护中国产品信誉和国家形象的特殊战役。

 

二、这次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八大任务是什么?

答:整个整治行动,主要有8大任务,就是做好农产品、加工食品、流通领域食品、餐饮消费、药品、猪肉、进出口产品和关系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等8个方面的专项整治。这些任务首先都要针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来开展。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消费品等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生产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三、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目标是什么?

答:要经过专项整治,达到以下20个工作目标:农产品整治方面,(1)全国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2)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3)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加工食品整治方面,(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5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流通领域食品整治方面,(6)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7)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餐饮消费整治方面,(8)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问题;(9)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10)杜绝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的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药品整治方面,(11)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12)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13)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猪肉整治方面,(14)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1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关系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整治方面,(16)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17)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进出口产品整治方面,(18)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19)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20)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四、本次专项整治的目的是要建立“两个链条、一个体系和一个网络”,具体指什么?

答:“两个链条”指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 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一个体系”指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一个网络”指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

 

五、我国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为什么还要制定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答:目前,产品安全方面存在各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够好,对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一些监管部门执法不得力。为了表明我国政府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决心和态度,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国务院制定了《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什么?

答: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是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结合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以下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1.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2. 食用农产品;

3. 化妆品;

4. 医疗器械、药品;

5. 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

6. 特种设备;

7. 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

8. 其他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七、《特别规定》对生产经营者发生的哪七种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答:这七种违法行为分别是:(1)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3)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5)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6)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7)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添加时间:2007-12-17 14:17:29  点击次数: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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