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三、申诉程序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督电话:86606881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