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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决策公正性,保护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根据省局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务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之外,凡与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相关的政务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第三条 本局政务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一章 政务公开的范畴 第四条 本局公开的政务信息包含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本局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对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政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内容、期限和形式等。 第五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一)部门及内设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上级部门的其他规定; (三)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追究等规范行政行为的规章制度;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受理、审批的部门; (五)行政收费的标准和依据; (六)行政执法公开承诺及行政处罚的程序; (七)需要让公众了解、知道的有关事项和公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社会组织和个人举报或投诉的方式、受理的部门; (八)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动态; (十)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触摸电子屏、新闻发布会、媒体、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公示。本局网站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具体网址为:www.czda.gov.cn。 第七条 本局网站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机构职责、行政许可、产品注册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局不再继续在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查阅这类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一)监督检查记录; (二)案审会会议记录; (三)行政处罚案卷; (四)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五)其他应当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二章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程序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向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填写《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本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当面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到本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即可。 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业务。 (二)提交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还需提供: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2、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加盖红色印章的单位证明; 3、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申请公开目的和理由、不得用作不正当竞争等的保证,以及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保证声明。 (三)申请处理 收到申请后,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对《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当场予以退回,并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如果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将根据需要进行公开。依申请公开分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属全部公开的,将出具《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属部分公开的,将出具《部分公开告知书》。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信息的,将出具《政务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信息,将出具《非本机关政务信息告知书》;如信息不存在,将出具《政务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收到申请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原则上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第十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的重大决定,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在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组织听证的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经办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此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六)听证会应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参加人签字确认; (七)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根据听证会情况,制作听证意见书,供主管领导或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策时参考。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审核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审核, 就是对所公开事项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政务公开内容的合法、准确、规范。 第十二条 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把关: 电子触摸屏、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的内容,由各处室按业务范围提供,办公室汇总审核,分管局长审定后发布。 媒体刊载局领导讲话、文章,规范性文件,重要的政策措施以及重大活动报道,由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长审定。 新闻发布会及其他相关会议对外发布涉及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由相关业务处室初审,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长审定。 有关政务公开的内容涉及政策法规事务的,政策法规处参与审核。涉及重大事项的政务公开内容,报局长审定。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内容经审核后,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公开,未经审核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审核擅自向社会公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未按程序办理或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处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发给违反政务公开当事人《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个人被发《告诫书》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任何先进。 2、处室被发《告诫书》二人次以上的,不能被评为先进处室,处室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 (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给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十九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二十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考核评议 第二十一条 考核对象 各辖市(区)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健全政务公开领导组织及其履行职责情况; (二)公开内容。是否按照市局政务公开制度和目录规定的具体内容,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开; (三)公开形式。是否采取多种形式和多层次进行公开,政务公开网络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四)监督保障。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及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五)公开效果。部门和行业作风、工作效能、群众评价状况。 第二十三条 考核形式 考核采取自评与组织考核、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对各辖市(区)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进行考核,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形成考核意见,报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议结果 考核评议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优秀”、“合格”的单位,在市局信息和门户网站公布,对“优秀”的给予表彰,“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因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公开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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